以下是根據《建筑設計防火規范》GB50016-2014(2018 年版)中對于生產和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分類,列出的甲、乙兩類的劃分標準:
火災危險性類別 | 生產的火災危險性特征 | 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特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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甲類 | 1. 閃點小于 28℃的液體 2. 爆炸下限小于 10% 的氣體 3. 常溫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氣中氧化能導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質 4. 常溫下受到水或空氣中水蒸氣的作用,能產生可燃氣體并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 5. 遇酸、受熱、撞擊、摩擦、催化以及遇有機物或硫磺等易燃的無機物,極易引起燃燒或爆炸的強氧化劑 6. 受撞擊、摩擦或與氧化劑、有機物接觸時能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 7. 在密閉設備內操作溫度大于等于物質本身自燃點的生產 | 1. 閃點小于 28℃的液體 2. 爆炸下限小于 10% 的氣體,受到水或者空氣中水蒸氣的作用能產生爆炸下限小于 10% 氣體的固態物質 3. 常溫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氣中氧化能導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質 4. 常溫下受到水或空氣中水蒸氣的作用,能產生可燃氣體并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 5. 遇酸、受熱、撞擊、摩擦、催化以及遇有機物或硫磺等易燃的無機物,極易引起燃燒或爆炸的強氧化劑 6. 受撞擊、摩擦或與氧化劑、有機物接觸時能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 |
乙類 | 1. 閃點不小于 28℃,但小于 60℃的液體 2. 爆炸下限不小于 10% 的氣體 3. 不屬于甲類的氧化劑 4. 不屬于甲類的易燃固體 5. 助燃氣體 6. 能與空氣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狀態的粉塵、纖維、閃點不小于 60℃的液體霧滴 | 1. 閃點不小于 28℃,但小于 60℃的液體 2. 爆炸下限不小于 10% 的氣體 3. 不屬于甲類的氧化劑 4. 不屬于甲類的易燃固體 5. 助燃氣體 6. 常溫下與空氣接觸能緩慢氧化,積熱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 |
說明
閃點:是指可燃液體表面蒸氣與空氣混合物在試驗條件下,接觸火焰能夠閃燃的最低溫度。閃點越低,火災危險性越大。
爆炸下限:是指可燃的蒸氣、氣體或粉塵與空氣組成的混合物遇火源即能發生爆炸的最低濃度(可燃蒸氣、氣體的濃度,按體積比計算)。爆炸下限越低,火災危險性越大。
自燃點:是指可燃物質在空氣中沒有外來火源的作用下,靠自熱或外熱而發生燃燒的最低溫度。自燃點越低,火災危險性越大。
注意事項
防火等級的劃分不僅限于甲乙兩級,還可能包括丙、丁、戊等其他等級,具體劃分標準需參考相關規范。
建筑物、建筑材料以及防火設施的防火等級也是重要的考慮因素,它們共同決定了建筑物的整體防火性能。
在進行防火設計時,應根據建筑物的用途、規模、火災危險性等因素,合理選擇防火等級標準,并嚴格按照相關規范進行設計、施工和使用。
文章關鍵字: 防火甲乙等級劃分標準表